一、背景介绍
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沈阳市房产局发布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工作,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二、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房屋住用等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况。
三、管理责任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财政、消防、市场监督、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相关专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做好应急维修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四、申请程序
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组织和监督,并向相关单位申请认定应急维修情况。根据不同情况,业主委员会需要向检测机构、电梯维修咨询单位、消防监管主体或相关单位申请认定。
五、资金结算
维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向区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结算。相关要件包括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等。
六、资金垫付
如果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以支付应急维修费用,或者维修资金存在资金缺口,应由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资金垫付,待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后再予以归还。
七、公示与告知
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后,业主委员会应在住宅区内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及费用分摊等相关情况告知业主。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与其他已出台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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