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及有序释放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5号)精神,市房产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六部门对《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进行了修订,并决定有序释放我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原文】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
自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起直至三级响应期结束,疫情响应之前和响应期间成交地块,*款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执行,余款(含分期利息)缴款时间在响应期间的,可延期至三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承担延期缴纳产生的分期利息,延期缴款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缴款时间在疫情响应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1月25日至三级响应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违约期,但不包含*款逾期违约。土地交付时间根据缴款到位时间相应顺延。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的,疫情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此规定在疫情响应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解读】
同原文。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原文】
二、关于延期交付房屋
对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不作为违约责任,给予2个月的续展期: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在疫情响应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在疫情期间的,续展期从三级响应期结束之日起计算;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在三级响应期结束之后的,续展期从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
同原文。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原文】
三、关于税费支持
因疫情影响,房地产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企业申请,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缴纳,*长不得超过3个月。
【解读】
1.政策规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长不超过3个月。
2.享受主体:因疫情原因导致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3.优惠内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长不得超过3个月。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5.享受方式: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原文】
符合《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规定标准的房地产企业,可按规定时限减免社会保险费,并执行缓缴相关政策措施。
【解读】
同原文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关于有序释放预售监管资金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现有商品房预售监管项目沉淀(应留存)的监管资金提前释放10%,企业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新增项目继续执行原办法。
【解读】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房地产企业可在今年6月底前提取部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取额度为以2020年3月30日为时间节点,其商品房预售监管项目应留存监管资金的10%,提取方式为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自行提取。对于新增商品房预售项目,其预售资金的监管仍执行原有监管办法。
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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