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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廉租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7 17:48:34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那么沈阳廉租房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低保或低保边缘无房家庭,申请人为《沈阳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4、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重大疾病的持规定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9]4号)和《人寿保险29种疾病的解释》进行确定;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无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为代理人;

6、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7、填写《沈阳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一式2份,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各1份)。

(二)受理、初审和公示

1、社区受理

(1)社区收到申请家庭的《沈阳市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后,由受理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将申请家庭的收入与住房基本信息等在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录入、核对,对于申请家庭收入与住房等情况变动的由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授权进行修改。

(2)社区受理后,对申请人进行要件核对,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复印件的原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沈阳市实物配租轮候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填报《沈阳市实物配租轮候评分表》,在《评分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后,将签署意见的《评分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2、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收到受理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分表》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资料进行扫描录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以及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现居住地、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并在*所在地、现居住地以及办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所在地同时组织公示

(三)审核

(四)核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网上收到《评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屋登记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情况进行比对、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等在市房产局网站上永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进行备案。在《评分表》签署意见。

(五)轮候配租

1、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轮侯到位的家庭签发《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单》。

2、实物配租的家庭,按评分计分高低排序进行选房,经过公证确定房号。对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安排优先选房。

3、持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签发的《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单》,与市房产部门授权或直接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沈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4、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住房在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内的承租家庭,应遵守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5、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廉租住房房源和分配情况录入沈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七)复查及退出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一个工作年度的较后一个月对实物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查。

2、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每年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对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3)经审核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

3、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1)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设计使用用途的;

(7)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

4、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由社区居委会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相应作出变更或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书面处理决定。

5、实物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实物配租资格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办理退出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6、经核查,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承租家庭,限期1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实物配租住房的,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6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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